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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物出國(境)展覽管理規(guī)定(試行)
中國寧波網(wǎng) 2006-11-15 09:29:42

  文號:(國家文物局“文物外發(fā)[1997]29號”)

  第一章總則

  第一條為加強文物出國(境)展覽的統(tǒng)一管理,嚴格審批程序和權限,確定保護出國(境)展覽的文物安全,使文物出國(境)展覽更好地弘揚中華民族優(yōu)秀文化,為我國改革開放事業(yè)和總體外交路線服務,取得最佳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和有關法規(guī),特制定本管理規(guī)定。

  第二條本規(guī)定所指文物出國(境)展覽是指我國在外國及境外舉辦的各類文物展覽。

  1.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間文化交流協(xié)定確定的文物展覽。

  2.我國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與外國省市間的友好交流舉辦的文物展覽。

  3.我國有關博物館與國外博物館之間為學術交流而舉辦的文物展覽。

  4.在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舉辦的文物展覽。

  5.在臺灣、澳門舉辦的文物展覽。

  第三條文物出國(境)展覽的展品必須是經文物部門注冊、登記、確定級別的,其中主要展品應是在國內報刊發(fā)表或國內正式展出過的。

  第四條為確保出國(境)展覽文物的安全,易損文物、一級孤品及元代以前(含元代)繪畫,不得出國(境)展覽。

  第五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出國(境)展覽的歸口管理和宏觀調控,其職責是:

  1.統(tǒng)籌安排和組織大型文物出國(境)展覽。

  2.協(xié)調平衡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的文物出國(境)展覽計劃。

  3.認定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舉辦文物出國(境)展覽的資格。

  4.監(jiān)督和檢查文物出國(境)展覽的情況。

  5.查處文物出國(境)展覽中有重大影響的違紀事件。

第六條出國(境)文物展覽一般采取有償展出的方式,但不采取租賃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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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稿源 國家文物局 編輯: 季紅梅